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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钟长鸣
甘肃兰州自来水公司原总经理因受贿被判刑11年
        甘肃兰州市自来水总公司原总经理傅金镒利用职务之便,在公司供水扩建项目工程招标中,泄露秘密帮助他人屡屡中标,并从中收取“感谢费”。此案近日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:维持一审判决,傅金镒获有期徒刑11年。

        这起案件是2007年2月15日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举行第二次新闻发布会通报的20起商业贿赂违法犯罪典型案件之一。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、监察部副部长李玉赋在通报时介绍,1998年至2004年,傅金镒利用职务之便,在兰州市供水扩建项目的工程招标过程中为他人提供帮助,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规定批准提前支付货款,致使国家遭受巨额损失。

        法院审理查明,1998年9月,傅金镒在他人介绍下,认识了兰州宁港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。为谋取利益,他泄露内部机密,在投标前将内部已定的机械设备、水泥、产地以及关键的技术参数和价格告诉王某,使其在兰州市供水扩建项目的工程招标中中标,并给自来水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。

        王某为感谢傅金镒的“关照”,在2001年4月送给傅金镒10万美元。2006年9月,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傅金镒有期徒刑11年,傅金镒不服提起上诉。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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